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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教外綜〔2004〕3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改革開放后在教育領域中出現(xiàn)的新生事物,至今已經經歷了近10年的發(fā)展過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入發(fā)展,中外合作辦學發(fā)展迅速,辦學規(guī)模逐步擴大,辦學層次逐漸提高,辦學模式也趨于多樣化,并日益顯示出其在人才培養(yǎng)、學科建設、改革創(chuàng)新等方面獨特的優(yōu)勢和作用。在充分肯定中外合作辦學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我們仍須付出艱苦的努力,確保中外合作辦學正確的辦學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復,引入國外真正的優(yōu)質教育資源,規(guī)范招生、收費、頒發(fā)證書等方面的制度,遏制資質不良的境外機構與國內不具備辦學條件的機構的違規(guī)辦學,維護正常教育秩序,保護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受教育者合法權益。
為促進中外合作辦學的健康發(fā)展,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規(guī)范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已經批準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補辦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為做好此項工作,經研究決定,對現(xiàn)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進行復核?,F(xiàn)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復核工作的原則要求和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復核工作是規(guī)范中外合作辦學活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和舉措,同時也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機制,保證此項工作的有序進行。
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復核范圍是:
1、《條例》施行前依照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1月26日發(fā)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guī)定》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且審批主體和程序合法。
2、《條例》施行后至《實施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且審批主體和程序合法。
高等學校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復核,實行屬地化管理,由機構和項目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采取材料審核、實地考察等多種的方式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進行復核。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安排部署復核工作,并應適時地將復核所需材料及程序、時限等告知相關機構和組織。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圍繞下列方面,重點核查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組織與管理、教育教學以及資產財務等情況。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辦學范圍是否合法?是否實施了義務教育和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的教育?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是否進行了宗教教育或開展了宗教活動?有無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活動?
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具備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并達到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
4、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以及聯(lián)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guī)則以及運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5、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依法制定章程?規(guī)定事項是否合法?是否報審批機關備案?
6、中外雙方簽署的合作辦學協(xié)議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7、校長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校長的職權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8、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維護?
9、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是否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管理是否規(guī)范?教學文件是否齊全?有無質量控制的措施?招生和證書發(fā)放是否遵守相應規(guī)定?
10、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收取費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鑒于相關規(guī)定的歷史沿革,《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主體資格可不作硬性調整,但要切實保證其組織與管理的規(guī)范。
復核通過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對資產進行清算,并依法定程序修改章程。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每個依法參加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作出通過復核或不予通過復核的決定。
通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填寫我部制訂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復核表》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復核表》。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最遲不晚于2005年3月31日逐批將通過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復核表連同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經確認合格的,頒發(fā)我部統(tǒng)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
未通過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最遲于2005年8月31日達到《條例》和《實施辦法》所要求的條件。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逾期未達到條件的,在依法進行清算后,由審批機關撤銷;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逾期未達到條件的,不予換發(fā)項目批準書。
五、內地與港澳臺地區(qū)設立和舉辦的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參照本通知精神復核。
六、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復核工作結束后將本地區(qū)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復核的整體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教育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
教育部印發(fā)提醒函要求堅持不懈做好高校寒假期間疫...
2021.02.10教外綜〔2004〕3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改革開放后在教育領域中出現(xiàn)的新生事物,至今已經經歷了近10年的發(fā)展過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入發(fā)展,中外合作辦學發(fā)展迅速,辦學規(guī)模逐步擴大,辦學層次逐漸提高,辦學模式也趨于多樣化,并日益顯示出其在人才培養(yǎng)、學科建設、改革創(chuàng)新等方面獨特的優(yōu)勢和作用。在充分肯定中外合作辦學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我們仍須付出艱苦的努力,確保中外合作辦學正確的辦學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復,引入國外真正的優(yōu)質教育資源,規(guī)范招生、收費、頒發(fā)證書等方面的制度,遏制資質不良的境外機構與國內不具備辦學條件的機構的違規(guī)辦學,維護正常教育秩序,保護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受教育者合法權益。
為促進中外合作辦學的健康發(fā)展,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規(guī)范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已經批準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補辦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為做好此項工作,經研究決定,對現(xiàn)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進行復核?,F(xiàn)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復核工作的原則要求和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復核工作是規(guī)范中外合作辦學活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和舉措,同時也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機制,保證此項工作的有序進行。
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復核范圍是:
1、《條例》施行前依照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1月26日發(fā)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guī)定》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且審批主體和程序合法。
2、《條例》施行后至《實施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且審批主體和程序合法。
高等學校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復核,實行屬地化管理,由機構和項目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采取材料審核、實地考察等多種的方式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進行復核。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安排部署復核工作,并應適時地將復核所需材料及程序、時限等告知相關機構和組織。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圍繞下列方面,重點核查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組織與管理、教育教學以及資產財務等情況。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辦學范圍是否合法?是否實施了義務教育和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的教育?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是否進行了宗教教育或開展了宗教活動?有無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活動?
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具備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并達到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
4、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以及聯(lián)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guī)則以及運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5、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依法制定章程?規(guī)定事項是否合法?是否報審批機關備案?
6、中外雙方簽署的合作辦學協(xié)議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7、校長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校長的職權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8、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維護?
9、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是否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管理是否規(guī)范?教學文件是否齊全?有無質量控制的措施?招生和證書發(fā)放是否遵守相應規(guī)定?
10、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收取費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鑒于相關規(guī)定的歷史沿革,《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主體資格可不作硬性調整,但要切實保證其組織與管理的規(guī)范。
復核通過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對資產進行清算,并依法定程序修改章程。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每個依法參加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作出通過復核或不予通過復核的決定。
通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填寫我部制訂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復核表》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復核表》。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最遲不晚于2005年3月31日逐批將通過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復核表連同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經確認合格的,頒發(fā)我部統(tǒng)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
未通過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最遲于2005年8月31日達到《條例》和《實施辦法》所要求的條件。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逾期未達到條件的,在依法進行清算后,由審批機關撤銷;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逾期未達到條件的,不予換發(fā)項目批準書。
五、內地與港澳臺地區(qū)設立和舉辦的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參照本通知精神復核。
六、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復核工作結束后將本地區(qū)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復核的整體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教育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